江油某口腔诊所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监局警告罚款

来源:网络 时间:2026/9/4

江油某口腔诊所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监局警告罚款

9月1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江市监处罚〔202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油市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存在医疗器械未按要求维护、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格式条款侵权四项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警告并合计罚款9000元。

本案源于江油市卫生健康局的线索移送,经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最终确认江油市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当事人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江油市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自2026年1月开业经营口腔诊疗服务,经查存在四项违法事实:一是使用的smart牌N1系列牙科综合治疗机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自开业使用至案发从未按要求开展维护保养,也未留存相关维护记录;二是在诊所门口设置宣传展板、对外发放优惠卡和DM单,上述宣传材料均属于医疗广告,但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三是在对外发放的DM单中使用本诊所6名执业医师的形象,以此证明诊所技术实力、提升消费者信任,属于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违规医疗广告内容;四是在对外发放的优惠卡中注明“本券最终解释权好利优口腔所有”,属于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该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

2026年4月15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江油市卫生健康局来函举报,称江油市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在江油市城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诊所门口设有含集团宣传内容的广告展板,对外发放的优惠卡标注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好利优口腔所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也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牙科综合治疗机维护保养记录。

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规定,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6日正式立案调查。通过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备案凭证,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提取涉案宣传物料、医疗器械资料,对当事人依法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了当事人四项违法事实。2026年8月14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四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停止发布涉案医疗广告,通过了“容错纠错”整改审查验收,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该局依法对其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按要求维护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针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针对发布含卫生技术人员形象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使用格式条款约定单方最终解释权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处罚:一、警告;二、合计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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