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口腔保健科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口腔保健科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1.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 7 天,急诊处方不超过 3 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 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 5 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 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
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7.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 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8.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9.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10.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毒药、精神药处儿童保健部工作手册方保存 2 年;麻醉处方保存 3 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