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问题
许可事项: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许可对象:由省卫生厅许可执业的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许可费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25元/人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按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的要求,
1、在省卫生厅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及省级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2、必须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有相应的临床岗位。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2至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现工作单位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9、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负责人:医政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相关处室办理后续手续。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及时上缴国库;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