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口腔诊所的条件

来源:网络 时间:2014/6/17

开口腔诊所的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规定,现对您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A、时间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B、口腔诊所标准问题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规定: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C、还有什么详细情况可参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以上是关于“开口腔诊所的条件”及“开口腔诊所的条件”,如果您对这些条件还不明白,也可以电话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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