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集团用“一人公司”究竟好不好?
医生集团用“一人公司”究竟好不好?
作者:邵颖芳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组织架构简单,股东只有一人,也不用担心今后和合作伙伴发生股权纠纷,在做出管理决策时只要一人同意就可以了,似乎在操作上来的更加方便,受到很多人的青睐,曾一度成为创办企业人员优先考虑的股权架构,很多医生集团都用这样的公司股权架构。殊不知,这种独特的股权架构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邵律师不建议医生集团设立时使用“一人公司”的股权模式,究竟为什么不鼓励呢,它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我们不妨通过著名的郎教授与空姐缪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深入探讨一下“一人公司”暗藏的巨大法律风险在哪里。
馨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某为其法人,也是公司唯一的股东。2012年7月12日,郎某与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郎某向馨源公司购买佛像、红木家具等,货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合同签订后,郎某向银行办理了贷款,银行将900万元支付给了馨源公司。馨源公司获得钱款后不久将上述款项转入另一家公司(据缪某辩称该款项由郎某使用)。随后郎某以馨源公司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900万元,同时要求缪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经过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最终判令缪某对馨源公司应返还给郎某的90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为何会让没有实际获得一分钱的缪某承担这笔巨额贷款的连带责任呢?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法律规定包含了两层法律含义:
其一,“一人公司”财务要求较高。绝对不能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由股东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当案外人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连带承担债务时,必须由股东个人提出证据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落入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陷阱。
本案中缪某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虽然其辩称贷款被打入另一家公司帐下,但是其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需要与馨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邵律师见到过的将“一人公司”风险诠释的最佳的案例,我们的郎教授不愧是商学院金融系的高级知识份子,用实战将空姐逼入“一人公司”的法律陷阱。
此案给我们很多的启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邵律师将“一人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总结归纳如下:
1、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股东个人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制衡机制,很有可能被人利用,出现一系列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情况。
对于已经成立的采取一人公司形式的医生集团,我们又需要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个人建议:
(一)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公司财务的独立,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公司的经营。
(二)股东应当制度严格的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合同审议流程,公章使用的规定,法人章、财务章的用印流程,财务账目的严格记录。
(三)千万不要将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个人的日常开销混同,做到明确分离。
一人公司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个人不建议成立此类公司,如果需要成立“一人公司”,创业初期一定要制定好完整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之见是相互独立的,设立股权前一定要多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探讨,懂点法律,少点麻烦,时刻警惕法律风险,避免落入法律陷阱。【本文作者:邵颖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