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证开店,挂证看病!非法行医损人害己,赶紧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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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医师、药师挂证问题并非新鲜事,大家也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时至今日,仍有诸多此类现象发生。对于租借他人资质证书开办诊所的情况,多数是由于本人没有相应资质,进而构成非医师行医和医疗机构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不管是不是自己开的处方,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01借证开诊所2022年9月,某市卫生健康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田某在最近一年期间无诊疗记录。在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诊所名义上由田某开设,实际上由张某经营和管理。田某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张某开设个体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管部门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借证开诊所涉嫌非法行医对于租借他人资质证书开办诊所的情况,多数是由于本人没有相应资质,进而构成非医师行医和医疗机构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实践中,“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为: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③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还需要另行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仅在医疗机构执业满五年,并不具有个体行医资格,其擅自个体行医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02挂证看病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对一家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实际仅有1名医师在岗,有12名注册医师未到岗执业却下达医嘱、签署医学文书,还每月领取医院发放的“工资”。经进一步调查,这12名医师与医院达成了“挂证”的口头协议,医院使用多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假借这些医师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甚至独立值班、抢救患者、签署死亡证明等,存在极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对此,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依法对医院及当事医师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挂证”看病风险大《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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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有上述行为的,注销并回收《医师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证书。
02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诊所负责人负责诊所的实际运营和医务人员管理,制定医疗活动运行规则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督导执行。诊所负责人和执业医师需要对本诊所的处方、病历质量负责,并与诊所经营者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医疗损害责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不管是不是自己开的处方,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极可能使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获得批准设立或者通过校验。这类机构在医师人数配备不足的情况下“空转”,甚至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假冒医师,使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医疗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严重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