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一口腔门诊部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2万元

来源:网络 时间:2026/9/4

温州鹿城一口腔门诊部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2万元

2026年8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温鹿市监处罚〔2026〕1660号),温州市鹿城区牙*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没收过期产品并处罚款2万元。

经查,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经营场所材料室的冰箱内查获1瓶已开封的过期医疗器械“除丁克根管填充材料溶解剂”,该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失效日期为2026年1月4日。检查发现,该过期产品与其他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混放。涉案产品系该门诊部于2024年3月9日从上海海励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购入1瓶,单价68元。因涉案产品未单独销售、无相关使用记录,货值金额按进货价格68元计算。

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31日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过期“除丁克根管填充材料溶解剂”1瓶,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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