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统一医疗鉴定标准 认定20家机构
广东高院力破医疗鉴定乱象,20家鉴定机构名单公布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常因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而相互扯皮,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如今该难题有望破解。
记者昨日从广东高院了解到,该院已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机构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该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两种鉴定。
亮点逐个读
1
鉴定机构不能随意选
现象:部分案件出现医患双方跑到全国各地去委托鉴定机构,托熟人找关系,甚至发生鉴定机构承诺按委托人鉴定要求出具结果来收取高额利润的事件。
新规: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医患双方先在该名单所列机构内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职权通过摇珠选定。
2
病历瑕疵,谁导致谁负责
现象:原始病历遭篡改、伪造等,导致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新规:当事人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以及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但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那么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推定对其不利主张成立。
3
鉴定专家随机选
现象:鉴定人员大都由鉴定机构指定。
新规: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参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其中一名由医学会指定,实行合议制,人数为3人以上(含本数)。司法鉴定机构则应指定或选择2人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不具备临床医学高级技术职称的,还必须咨询2名以上具有该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戚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曾经参与过本病历的咨询会诊等情形的必须回避。
4
过错程度必须言明,不能“打马虎”
现象: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不做分析或分析得模棱两可,让法官无法判断过错程度。
新规: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对过错程度要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对原因力的分析必须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的六种情形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原因力的六分法是法院首次引入,也是目前国际较为科学的分类。根据损害后果造成原因中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分类。比如,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到达91%—100%,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全部因素;61%—90%则为主要因素;41%—60%则为同等因素,依次类推。细化的分类将有助于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医疗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5
杜绝“以鉴代审”
现象:由于医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许多医学术语已超出法官的知识领域,实践中裁判过分依赖鉴定结论,法官自主判断不足。
新规:要求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审查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法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符合规范、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然后根据过错大小、原因力确定赔偿责任。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晓法官的论证过程。
■案例医疗鉴定太纠结
2004年8月,王阿婆的丈夫因体检发现右肝占位性病变,入住佛山市某医院,并经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在处理患者“有痰难咳出”情况时,医院静脉推注了氨茶碱等药物。注射后15分钟,患者突然呼吸困难,颈动脉搏动消失,此后陷入昏迷状态。2005年11月12日,患者死亡。
王阿婆认为是医院错误使用药物,直接导致其丈夫中毒。医患双方争执不下,王阿婆及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但这场诉讼却耗费了5年之久,直到去年12月才尘埃落定。原来,医患双方前后进行了多次鉴定,先是委托医学会鉴定,又申请了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的时间占据了整个案件审理时间的80%。”佛山市中院民一庭法官翁丰好称,医患双方也常在这内耗中矛盾不断激发,也客观造成了患者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而采取“医闹”等违法方式维权的情形出现。
■乱象鉴定分两种彼此在拉锯
此前,医疗鉴定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两种,并因此导致了“重复鉴定”的怪现象。医院主张由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希望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这种分化让医患双方陷入了鉴定的拉锯战,也使得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而社会上对两种鉴定的批评之声也不少。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而医学会专家与各大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嫌疑。另一方面,司法鉴定尽管可以保持中立,但由于其大都由法医组成,鲜有临床工作经历,医院方常认为其权威性不足。
■新规统一鉴定标准,打破鉴定裙带关系
高院的新规定则不再区分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而是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对于鉴定机构,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
“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库资源优势,如果取消其鉴定资格不仅是对该资源的浪费,也无益于弥补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鉴定人员临床经验不足等缺陷,也无法最大限度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广东高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介绍。
经机构自愿报名、法院实地评估考察,广东高院选定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等20家机构入选首次鉴定机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4家机构入选为重新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鉴定地域范围,有7家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全省范围内的鉴定申请,剩余13家也分别限定了不同的鉴定受理区域。
“打破过去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地域和级别限制,在委托鉴定时将省内各级医学会同等对待,由当事人或法院选择。”比如,佛山市、湛江市两家医学会可以受理全省范围内的鉴定申请,其与省医学会不存在级别差异。有专家评价,这种做法有助于打破同区域内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可能存在的裙带关系,有利于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新规定同时要求,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必须签署鉴定专家的姓名和职称,加盖机构印章,并附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鉴定人员还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为了防止重复鉴定的随意性,新规定要求,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报省高级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这样方便我们实时了解鉴定机构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
鉴定机构名录
第一类:首次鉴定机构(20家)一、鉴定地域范围为“全省”的机构名单(7家)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湛江市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鉴定地域为部分地市的机构名单(13家,具体地域可登录广东法院网查询)
梅州市医学会医鉴办、清远市医学会医鉴办、阳江市医学会医鉴办、肇庆市医学会医鉴办、云浮市医学会医鉴办、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北江法律临床司法鉴定所、恒鑫司法鉴定所、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第二类:
重新鉴定机构名录(4家)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