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修正案通过 医护重大疏失致死伤才刑责
“行政院”会昨天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及配套的“医疗补偿法”草案,未来医护只有在故意,或开错刀、给错药等重大疏失并致病患死伤,且非属特殊情况,才担负刑责;并尽量导引以民事赔偿、基金补偿解决。
“卫生署副署长”林奏延举例,除故意外,像左脚开成右脚、癌症病患用药剂量过高致伤亡等明显疏失,医护才有可能担负刑责;同时也须审酌客观情况,像偏远山区游览车坠谷意外,若伤患同时涌进医护、设备均不足的地区小医院,即须衡量其医疗水准、设施。
至于一些无法判定是否属医疗疏失的灰色地带,“补偿法”草案也明定由“卫生署”成立补偿基金,一年规模约十到十二亿元新台币,并明定审定补偿原则须于两个月内完成。至于补偿基金来源,当局出三成,另外则由医院、医护缴纳的医疗风险分担金,以及烟品捐等支应。
陈冲于“院会”后指出,医疗补偿也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法案中虽已设计相关管控机制,但“卫生署”也须持续追踪;此次修法是动用社会资源处理特定形态纠纷,以后类似法案应先有白皮书论述,寻求共识,再来制定法规,以求立法过程更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