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诊所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牙科诊所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税发1997年l78号公布《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其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口腔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口腔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纳税。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秩序,我国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卫生局制定医疗机构地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县地方税务局、卫生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各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遵照执行。如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和马鞍山市卫生局2003年印发《马鞍山市医疗机构地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并公布了马鞍山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