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
(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